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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09:21:53  阅读 51 views 次 评论 74363 条
摘要:

至少我们自己认为程序上是经得起调查的,作为政府层面,已经考虑得相当仔细了。

至少我们自己认为程序上是经得起调查的,作为政府层面,已经考虑得相当仔细了。

以合同法、劳动法为代表的法律文件,都特别强调了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譬如,在交换双方中,如果有一方居于垄断地位,另一方就不可能享有真正的契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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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过来说,如果政府不通过法律消除这种垄断行为,垄断企业的经营者就会极大地限制其他经营者、众多消费者的自由与权利,垄断企业的经营者与其他人之间的交换正义就不可能实现。契约自由虽然构成了交换正义的必要条件,但却不足以成为交换正义得以实现的充分条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则是可以撤销的合同(第五十四条),因为它们违反了契约自由的精神。这个基本原则在法治实践过程中的实施,有助于促成公平正义理念在交换领域内的实现。然而,过度强调凯恩斯主义也有其弊端,因为它可能造成政府对交换领域的过度干预,从而使经济裹足不前。

譬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三条)。进一步完善这个框架,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就有全面实现的希望。然而,这一切均如石沉大海。

而时机不够成熟则是高层对于人大代表有关于此提案不能采纳和通过原因的答复。但由于未能有相应的权威性立法支撑,调查显示九成官员持反对态度,在这样的重重阻力下,没有高层快速地跟进,所以包括阿勒泰在内的这些破冰之举都很难深入甚至很难持久下去,流于形式是难免的。而且在秘密申报的同时,纪委已经收到数十万元官员主动上缴的违规收入。中国的国情有多特殊?时机、条件到何时才能成熟?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反腐败是关系到执政党生死存亡的大事。

同样,人大代表王全杰从2005年起执着地数次提交有关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立法的提案,但均未获采纳通过。三、时机不够成熟背后的逻辑中央高层在答复人大代表关于此项立案时、一些官员在答复媒体时,总是说时机不够成熟或条件尚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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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年英国通过了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18年,中共可以打赢4.2场解放战争或可以打赢2场以上抗日战争。这项制度的立法将是对官员和执政党最大的爱护。何况,他们把率先把收入申报公示扩大到了财产申报公示,这是应当肯定的不容易的进步。

如果说现在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立法时机还未成熟,那么,难道要等到执政党的肌体被腐蚀殆尽时机才算成熟?在上至中央政治局委员、最高法院副院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部级高官等一大批高官不断腐败,下至村支委书记、县级市的科长都成为小职务大贪官时,我们实在不知道到何时该项立法的时机才算成熟?人大代表们,人大官员们,为执政党的光辉形象和组织的纯洁多想想吧,为执政党的生死存亡大计多想想吧,为凝聚民心以及国家和谐、稳定多想想吧,国人望眼欲穿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立法何时时机才算成熟?据悉: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韩德云今年是连续第六次提出议案,建议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2、实然的逻辑是:正因为全国人大代表中85%以上皆为各级官员,所以在这样的人大(其实是官大)想通过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立法,无异于革自己的命,几近缘木求鱼。调查显示7~9成官员反对这项制度的立法就是证明。根据其他现代化国家的经验,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的时候,恰好是腐败的高峰期,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3000美元,亦即已进入腐败高发期,已危及执政党的生死存亡。

如美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虽然人大常委会很重视地邀请他参加了有关《公务员法》起草的座谈会,但2005年4月27日最后出台的《公务员法》还是没能就官员财产公布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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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亚洲国家,日本、韩国早已立法,连越南也已于2007年从立法部门开始实行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规定专职国会代表、专职地方议会代表、国会代表及地方议会代表候选人均有义务申报财产和收入,且须在候选人工作、生活所在地选民会议上公开。2008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北大教授巩献田等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

透明和阳光是反腐败的唯一有力利剑。笔者不知要怎样的时机、条件才能让在资本主义国家实施了几十年、上百年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得以立法?不知何因,这一立法的时机要创造18年都不能成熟——18年,呱呱坠地的婴儿已经长成大人。从1995年起直到2010年,中共中央不止一次出台有关党政干部收入或财产申报的规定,直至2010年再次颁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扩大财产申报范围至房产、股票投资以及子女海外工作和投资的内容,且将监督范围从处级以上干部扩展到副处级以上干部。这就是该项立法历经18年始终难产的真正原因、真正逻辑。隐藏不报难以查核怎么办。网上一位公民首先晒出自己的财产,他也是有房有车的,他公示并说明了财产来源以后,挑战全体官员:你们敢晒出自己的财产吗?为什么草民敢于晒个人财产能说明财产来源而官员却不敢?这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

2002年6月17日,墨西哥《信息公开法》通过后的第7天,1万名国家公务员因未按政府规定在国家审计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自己的财产状况,受到墨西哥政府对他们做出的停薪停职15天的处理。虽然惩治贪腐官员直至陈良宇一类高官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但对不报或瞒报收入、财产的处置似乎却从未见报道,因此,此类规定的执行情况究竟如何仍属于未见阳光的暗箱操作状态,党外人士之草民自然不得而知。

最后一次是在2009年两会上,韩代表再次提交《关于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议案,并附上一份6000多字的法律草案,同样未获采纳通过。这项制度的立法历经18年而一直难产,直至目前。

来自监察部的答复中有这样的表述:……1999年,监察部曾再次向国务院上报了《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的立法项目,建议列入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因时机不够成熟等种种原因未被列入。2012年3月4日【附录】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立法在国外1766年,瑞典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财产公示规则。

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更可提起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有关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法律,美国立法于33年前,近200来,英国等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立法。其二,官员及其家属、子女的财产是否合理合法所得就那么难以弄清吗?即使某官员的妻子是某大企业的总经理或民营企业总经理,他或她的财产难道都是黑的?都是不可查的?其子女干什么工作,会有多少财产,这些都是不可核查的?诚如是,我党是如何查核那些贪官财产的呢?我们的法律中不是还有巨额财产来路不明罪吗?有些官员也许可以隐瞒于一时,可他能隐瞒一世吗?——真正的清官是不会惧怕公示财产的,如果该官员的妻儿是合法经营企业的,那么她或他的财产也是可以说明来路的。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财产申报公示法规。

当然只是要求申报和对申报材料妥善保管,自然没有公示一说。我国香港法律规定行政长官任职前须向香港最高法院申报财产,记录在案,随时备查。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一旦立法,它就庄严地告诉所有官员、公民,官员在合法获得财产方面的底线:财产来路必须明确、合理、合法,人民监督也就有了法律的依据,任何与官员及其家属与身份、收入不符的财产将随时受到人民和媒体的质疑,这将为反腐倡廉增加不竭的动力和有力保障。可是,如果这个逻辑是能成立的,那么国家连《刑法》等法律都难以制定——谁敢保证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是可以告破的呢?如果有的案子成了谜案,犯罪分子一直逍遥法外,于是就说们的《刑法》成了一纸空文——这样的逻辑可以成立吗?我们非得等到有百分百把握能破获所有刑事案件时才能制定《刑法》吗?如果我们都已经完全有方法可以掌握官员财产状况,那还需要申报、公示吗?谁有问题就处置谁不就结了?可见某些领导的逻辑是多么荒谬。

笔者认为,18年来总说时机不够成熟,这是说不过去的,是有辱中共光辉形象的。这或许就是所谓符合国情的运作方式?由于未见阳光,监督范围也就只有上级了,所以并未见效果如何,贪腐官员照样层出不穷、前腐后继。

其二,如果此项法律在从公布到正式实施的缓冲期内,有较多官员退赃或引咎辞职,这应当是好事,这将使执政党更加纯洁,这将教育和挽救一大批可以转变的官员,这将获得老百姓极大的拥护和支持,廉政风暴过后的社会将更加和谐、稳定而出现雨过天晴的朝霞满天什么时机、条件不够成熟全是令世人齿冷、有辱执政党光辉形象的托词。根据其他现代化国家的经验,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的时候,恰好是腐败的高峰期,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3000美元,亦即已进入腐败高发期,已危及执政党的生死存亡。虽然人大常委会很重视地邀请他参加了有关《公务员法》起草的座谈会,但2005年4月27日最后出台的《公务员法》还是没能就官员财产公布作出明确规定。

而时机不够成熟则是高层对于人大代表有关于此提案不能采纳和通过原因的答复。来自监察部的答复中有这样的表述:……1999年,监察部曾再次向国务院上报了《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的立法项目,建议列入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因时机不够成熟等种种原因未被列入。

同为亚洲国家,日本、韩国早已立法,连越南也已于2007年从立法部门开始实行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规定专职国会代表、专职地方议会代表、国会代表及地方议会代表候选人均有义务申报财产和收入,且须在候选人工作、生活所在地选民会议上公开。经过半年多的筹备,地处边陲的新疆阿勒泰地区县(处)级领导干部首次财产申报工作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天,在阿勒泰地区廉政网上首批公示的是55名新提拔正科和副县级干部的申报资料。

然而,这一切均如石沉大海。调查显示7~9成官员反对这项制度的立法就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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